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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方针,实践学校“教以惠生,学以达仁”的办学理念,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探索以教育为主的学生工作新途径,引导、激励学生成为适应社会需要,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较强的医疗、护理、药学等领域内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危机意识,刻苦学习,在掌握好医、药、护等领域专业知识基础上,重视自主学习,拓展视野,提升能力;加强自身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养;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完善校务公开、申诉等制度保障学生权利,学生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事业发展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学习成绩等入学资格复查,由校医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被发现,经系提出意见,招生办公室(事业发展处)审核,调查属实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接收及办理学籍。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交纳学费的;

    (二)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未履行任何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系报到的;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每学期注册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学生工作部督办。

  第十二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进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他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单学期完成的课程,成绩以当学期学习情况评定为准;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按各学期平均成绩计算。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考核;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也要进行成绩考核,并按规定百分比计入总成绩。

  第十五条 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课以及考试、实习、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技能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不能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两次算作一次旷课)或无故缺课。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都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或旷考论处,并根据《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及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可分别采取闭卷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等方式进行,考查课采取开卷笔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多样形式。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评定以期末总评成绩为准。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实验课等)。最终成绩构成:

    高专班:出勤10%;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70%;期末卷面成绩不及格需参加补考。有实验课的课程,实验课的成绩20%,平时成绩10%。

    高职班:出勤10%;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60%;

    有实验课的课程,实验课的成绩按30%,平时成绩10%。

  所有课程在考试前都要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考试资格报告单》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部),一份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资格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2、有实验课的课程,如因病或因事,实验课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理论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内的考试课考试、全国大学外语考试、全国大学计算机考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3+2联办学校统考毕业考试等原则上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进行,考查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考试,在本门课程的最后一单元进行。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应参加该课程的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任选课。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提前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缓考,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课程考核,按旷考论处。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时,须参加重修。

    (一)凡正常补考不及格、实训(实验)课程不合格、旷考、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及考试违纪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二)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可再次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三)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已合格课程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四)毕业实习不合格只能重修,且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第二十条 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审批后,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教学;

    (二)学生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进行。重修手续于重修学期的前一学期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重修手续,一律视为放弃本次重修。学生在参加毕业实习前应将需重修的课程结束。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自修为主的重修或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期末考试成绩可到任课教师或学生所在系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方可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陪同核对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由学校根据《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出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按照《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学生德育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录取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生报到后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审查后视具体情况予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申报转专业,学期末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经系、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审定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须经两校同意,省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后,由学生工作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1/3)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个人承担。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秋季学期学生休学,学校将退还已缴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休学,已缴费用不退。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登记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到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经康复,由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满,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者,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七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告、降级或退学(不含重修合格的课程):

    (一)学生累计有三门非任选课不合格者,予以警告;

    (二)学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非任选课不合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三)累计有九门以上(含九门)非任选课不合格者,应予以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或未达到毕业条件,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留(降)级一般在进入毕业实习前实行,学生应在参加毕业实习前一个学期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待所有课程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实习。

  第四十一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相应的课程并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3、由学校制定专业或作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补考后,至学生毕业实习前一学期结束仍有九门以上非任选课程仍未通过;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在校规定最长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五条 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下一学期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向学校申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要遵从以下规定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考试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五十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等各种学籍变更的,或因在校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辅导员初审,系主管主任签字审核,学生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校学生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审定部门为学校学生处,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辅导员、学生家长及本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合法的学生兴趣团体,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团委和教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并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将定期对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学生公寓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公寓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系在公寓管理中所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要求在校学生入住学校公寓,家住长春市和其它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家长同意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办理走读。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接受公寓安全保卫知识教育,并遵守《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

  第七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详见《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七十四条  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

class="jianjie">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视具体情况召集相关人员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情况特殊的还应举行听证会组织听证。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制度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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